2019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做出了相关解读,明确了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后相关的管理要求。
以下为《决定》原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附则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